中国绵阳新闻网讯 80后男子因多次盗窃,四次入狱,出狱后仍不思悔改,又干起了"老本行",最终,第五次落入法网。日前,王某再次因为盗窃,被游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元的处罚。
1987年出生的男子王某是梓潼县人,今年31岁,因屡犯盗窃而多次入狱。2007年10月,刚满20岁的王某因盗窃,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拘役五个月;2008年、2009年,再因盗窃,王某被绵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;2010年10月,王某再次因为盗窃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2013年4月,出狱不久后,王某再次因为盗窃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8000元,于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。
2014年刑满出狱,王某"消停"了几年后,再次干起了"老本行"。2018年2月6日凌晨1时许,王某窜至游仙区一停车场欲实施盗窃,期间发现一白色越野车的副驾驶车窗未关闭,后王某在路边寻找到一塑料锥形警示桶,采用该锥形警示桶垫脚,翻车窗进入车内的方式,将受害人莫某放置于车内驾驶位右侧扶手箱内的现金人民币7400余元以及后备箱的一双皮鞋盗走,赃款随后被其挥霍。
案发后不久,王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抓获归案,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,于2018年5月8日对王某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游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
庭审过程中,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手段,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特提起公诉,请依法予以判处。
经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了盗窃罪,应依法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;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
综上,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打击刑事犯罪,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、悔罪态度等情节,依照上述法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五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。
二、责令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莫某经济损失予以退赔。(叶佩林 张倏越 绵阳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晏男)
编辑:蒋小莉